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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1707.2004.06.005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行政性

引用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究竟属公法契约还是私法契约,理论界观点不一,其争议根本上源于公法契约与私法契约本身的界限不清.本文在对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主要形式进行介绍和分析的基础上,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主体的特定性、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目的的公益性、政府特许经营协议适用规则的公法属性入手,分析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行政性,认为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是一种行政性(或公法上的)契约,是借助契约手段实现行政目标的行政合同.

政府特许经营、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公法契约、行政契约、行政合同、私法契约

D92(中国法律)

2007-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5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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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

1003-1707

11-1030/D

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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