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的公法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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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1707.2004.06.001

和谐社会的公法建构

引用
和谐社会应当是一种和而不同的理性社会,能够全面回应多元价值诉求.现代和谐社会只能立于法治基础之上,并以公法为其脊梁,社会和谐与否直接取决于公法是否平衡.本文认为,现行公法处于失衡状态,这集中表现为社会关系因公共权力的越位、错位、缺位和不到位而无法得到全面理顺,社会因此出现一定程度的失调.中国要实现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核心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键在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要遵循监督和规范公共权力与保护和拓展公民权利的公法制度变革主旨,采取国家主导和公众全方位参与相结合的方式,循序渐进地对公法加以结构性调整;要调整公共权力/公民权利结构,重塑制约与激励相容的公法机制,通过对症下药解决造成社会失调的公法失衡症结,全面推动和谐社会的建构.

和谐社会、公法之治、社会失调、平衡

D92(中国法律)

2007-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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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

1003-1707

11-1030/D

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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