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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1707.2004.05.008

论税收优先权的效力冲突

引用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确立了税收优先权制度,这对于保障国家税收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但该条对如何协调税收优先权的效力冲突,规定过于简略,缺乏操作性.笔者特就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得出如下结论:(1)坚持国税优先于地税原则,在同一税种或同顺序的税收之间,实行税收"扣押优先"或"交付请求优先";(2)税收优先于普通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税收与抵押权、质权之间,原则上依据权利设定的时间决定先后顺序,但土地增殖税和关税应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留置权具有绝对优先于税收债权的效力;(4)协调税收优先权与私法优先权的效力冲突,应分四种情况区别对待.

税收优先权、效力、冲突

F8(财政、金融)

2007-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7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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