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1707.2004.04.014
空白刑法规范的罪刑法定机能--以现代法治国家为背景的分析
现代法治国家兼具自由法治国与社会法治国、形式法治国与实质法治国的双重性格,这导致现代行政法的使命由单一阻止行政权的扩大化到兼而具有改善国民经济生活以完成福利国家的任务.受此影响,许多国家突破了以往在刑法体系中只规定自然犯的传统框架,越来越多地在刑法中通过空白刑法规范的方式规定行政犯.用法治国的罪刑法定主义衡量,空白刑法规范既符合罪刑法定主义的民主法治原则和法律专属性原则,同时也是罪刑法定主义之明确性原则的体现和运用,是与现代法治国思想及罪刑法定原则相一致的一种刑法立法模式.
行政犯(罪)、空白刑法规范、法治国家、行政管理法规、罪刑法定原则
D924(中国法律)
2007-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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