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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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1707.2004.03.020

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性质

引用
@@ 首先界定法律概念的基本性质,并由此确定法律的调整对象,是20年来许多中国立法走过的路径,大陆法传统下的中国法律理论和实践已经根深蒂固地习惯了概念思维的逻辑,离开了清晰和统一的概念及其性质分析,一切问题的思考和讨论就都失去了支点,虽然围绕概念性质进行的论争时常会被视为法学的幼稚,但这却是中国法学理论与实践的必由之路,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制定过程再次印证了这一事实.该法虽然已经颁布,但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性质一直是理论和立法中争议较大、莫衷一是的问题.厘清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性质并自此基础上科学地界定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成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理论与实践的重要问题.

证券投资基金法、法律性质、法学理论、概念思维、法律的调整对象、中国、实践、大陆法传统、立法、基本性质、法律理论、法律概念、概念性、法理论、支点、逻辑、路径、科学、基础、地界

F8(财政、金融)

2007-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181-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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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

1003-1707

11-1030/D

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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