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1707.2004.03.015
罪刑法定视域中的刑法适用解释
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旨趣及其制约下的刑法文本的特殊性,是刑法解释论生成与解释规则设计的出发点.刑法解释应当坚持以形式解释与主观解释为基础、辅之以实质解释与客观解释的目标定位.刑法的司法解释即刑法适用解释,应当是法官主导、控辩两造参与、结合具体案件的司法裁判与刑法适用、以刑事判例为载体的个案适用性解释.最高法院应当改变发布规范性、抽象性释文的习惯做法,探索通过直接制作和间接确认刑事判例的双重路径进行适用解释.刑法适用解释应当以文义解释为原则、以论理解释为补充,按照先文义解释、后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并最终诉诸于合宪解释的方法与顺序展开.
刑法解释、罪刑法定、刑法文本、适用解释、刑事判例、解释方法
D924(中国法律)
2007-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12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