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1707.2004.03.008
论行政诉讼中的合目的性审查
我国行政诉讼法只规定了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单一审查形态,不能满足行政诉讼实践的需要.应该逐步建立由合法性审查、合理性审查和合目的性审查组成的全方位行政诉讼审查体系,才能更好地因应实践的需要.文章从探讨单一合法性审查的局限性及解决方法入手,逐步导出合目的性审查,并对其含义和审查方法等进行具体探讨.
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合目的性审查、规范性文件
D92(中国法律)
2007-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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