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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1707.2003.03.010

准物权的理论问题

引用
准物权同典型物权相比具有较大的特殊性,但仍然属于物权范畴.准物权较特许物权、特别法上的物权的命名优点明显.观察和界定准物权的客体,宜采取多视角模式、时空结合观、宽严相宜的弹性标准、注重客体内部构成因素变化的方法.准物权在权利构成上大多具有复合性.准物权的产生离不开所有权这个母权,也时常需要行政许可,前者起"遗传"和"分娩"的作用,后者具有"催生"和确认的功能.准物权客体之上竖立的所有权就是准物权的母权.准物权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物上请求权,但有特殊性,物权的追及效力极少适用.关于准物权的单行法总体上属于行政法,但它们建构的基石却是准物权.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未从渔业权、狩猎权的层面规定,使其行政法规范的大厦不稳,存在结构性缺陷,立法目的反倒不易达到.

准物权、客体、权利构成、母权、行政许可、物上请求权

D9(法律)

2007-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7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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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1707

11-1030/D

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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