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合同法》第286条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3-1707.2003.02.009

评《合同法》第286条

引用
《合同法》第286条对于矫正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失衡的地位以及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该条款及司法解释在确定权利性质、享有优先权的工程价款范围、标的物的范围以及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程序等方面均有缺陷.为此作者提出下列建议;(1)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明确界定为特种债权上的优先权;(2)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应包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价款及因建设单位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3)应进一步明确“不宜折价、拍卖”的建筑工程范围;(4)承包人催告发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价款之“合理期限”以28天为宜,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除斥期间应自工程价款确定之日起更为合理,承包人通过申请法院拍卖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具体司法程序应进一步明确.

合同法、286条款

D923(中国法律)

2007-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63-67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中国法学

1003-1707

11-1030/D

2003,(2)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