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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1707.2002.05.017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研究

引用
@@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法定赔偿是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商标法>中确立的一项全新制度.<著作权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商标法>第56条第2款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专利法中并没有类似的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有与<著作权法>及<商标法>相似的规定.鉴于司法解释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可以认为我国已经全面确立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法定赔偿制度.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法定赔偿、著作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商标法、侵权行为、专利法、违法所得、司法解释、实际损失、赔偿制度、判决、纠纷案件、法律问题、法律体系、新制度、权利人、受损、审理

D9(法律)

2007-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176-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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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

1003-1707

11-1030/D

2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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