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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1707.2002.03.016

论国际信用证交易中准据法的确定

引用
@@ 在国际贸易的信用证结算支付方式中,当事人通常处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而这些国家或地区有关信用证交易的实体法、程序法及相关的判例或司法解释存在着差异.因此,确定信用证交易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是十分关键的问题,因为适用不同的法律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虽然国际商会制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下简称<惯例>)现已被几乎所有国家的银行在其信用证业务中加以援用,减少了因适用各国不同的国内法而产生的差异,但"各国法院对<惯例>的解释仍将依据各自的国内法,这种解释上的差异仍将存在.因此,不可能要求一国法院的判决与另一国法院判决保持一致."①由于在实践中,信用证的各关系方很少事先选择准据法,大多只规定适用<惯例>,但<惯例>本身并未包含关于法律适用或准据法的规定.这使信用证交易中准据法的确定较其它银行业务的法律适用更加困难.

信用证交易、准据法、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法律适用、司法解释、国内法、国家、法院判决、信用证业务、信用证结算、支付方式、银行业务、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法律后果、法律关系、地区、实体法、当事人、程序法

F8(财政、金融)

2007-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74-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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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

1003-1707

11-1030/D

2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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