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6081.2023.09.007
数据专条立法的现实需求与规范构造
已有立法草案中的数据竞争法保护模式,主要从商业数据客体范围、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除外情形三方面作出规定.从立法协调、司法效率、利益平衡等多元要求审视当前的数据专条,可以发现存在客体要件不完整、损害结果认定标准阻碍创新、除外情形限制缺乏效力等问题.为克服以上弊端,应在客体定义中加入公开性、集合性要件,并将技术管理性修改为管理性;应在行为规范中确立数据使用行为不正当规制的独立地位,并以"实质性相似"为损害结果标准;应将数据访问权引入除外情形,对数据权益进行有效限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数据专条、一般条款、数据访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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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6(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1&ZD203
2023-10-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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