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6081.2023.01.008
论大数据邻接权保护的正当性及其制度构建
信息化3.0时代,大数据已成为继土地、劳动力、技术、资本之外的第五种生产要素,发挥着驱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大数据的非物质性、社会性、公开性特征与邻接权客体的特征具有一致性,将其纳入邻接权保护具有合理性、必要性及可行性.数据控制者对大数据的采集、储存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由此产生的利益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在邻接权制度内引入数据控制者权,是大数据法律保护的合适进路.
大数据、邻接权、数据控制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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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2(中国法律)
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年度项目2021CFX049
2023-02-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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