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6081.2021.08.010
论公共健康需求下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
新冠肺炎疫情引发了我们关于公共健康需求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思考.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符合专利制度的内在发展逻辑,是现代人权理念的必然要求,从理论到制度都具有充分的正当基础.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在南非、巴西和印度等发展中大国已经有较为成熟的适用经验.在我国法律体系之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应同时适用于传染病和非传染病防治的公共健康需求,关键在于药品的可及性.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申请主体为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实施主体需要具备相应的技术、价格和管理条件.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期限和范围应根据疫情或相关疾病的变化而定,许可使用费可以采取UNDP模式或分层使用费率.疫情状态下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应建立快速审查和决定程序.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良好实施还有赖于相关的协作机制,包括仿制药企业的经济激励机制和仿制药上市快速审批程序,鼓励平行进口和限制反向支付,加强政府与专利药企的价格谈判,以及拓展药品的公共研发系统.
新冠肺炎;疫情;公共健康;药品专利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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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中国法律)
本文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17—19世纪英国自由传统与专利制度的演进研究,编号19FFXB077
2021-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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