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6081.2020.12.002
最小可销售专利实施单元概念及其在FRAND判定中的局限性
专利损害赔偿扮演着激励创新者投入研发与承担研发并商业化创新发明风险的重要角色.为了确定合理的专利许可费率用于专利侵权诉讼中的损害赔偿数额计算,美国法院发展出了最小可销售专利实施单元的概念.最小可销售专利实施单元概念是美国专利损害赔偿法中的一项证据原则,在适当情况下用以作为协助陪审团确定专利侵权诉讼中损害赔偿金的数额,而该损害赔偿金数额应根据涉案专利的最小组成元器件为基准来计算合理的专利权使用费率.本文概述最小可销售专利实施单元概念在美国判例法中的发展,并从技术层面和经济学的角度探讨此项概念以及此概念的不足之处.本文认为,最小可销售专利实施单元概念作为专利诉讼中的专利许可费率计算基础是有问题的,而此概念作为现实生活中的专利许可谈判时使用的专利许可费率基础更是问题重重且不切实际的.
最小可销售专利实施单元、美国专利法、专利侵权、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合理的专利许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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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2(中国法律)
2021-0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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