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6081.2020.10.018
植物新品种的可专利性 ——"杂交稻培育方法"发明专利无效案1
我国专利法规定植物新品种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而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但我国专利审查指南又将植物新品种的生物学生产方法排除在专利客体之外,这不符合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与专利权融合、并存的国际趋势,有违专利客体法定原则和我国立法法、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不利于我国对基因工程等现代生物技术的开发应用,无法真正保护育种者的主要合法权益.
植物新品种、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植物新品种的生物学生产方法、植物新品种的非生物学生产方法、专利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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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306(科学研究理论)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制度设计研究"项目编号:19BFX145
2020-1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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