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6081.2020.08.021
"通用名称+通用名称"组合体商标可注册性的司法判断 ——美国专利商标局与缤客公司"Booking.com" 商标注册纠纷案
"通用名称+通用名称"组合之后的名词是否仍然为通用名称,是否可获得商标权的保护,取决于组合后的名词在相关消费者群体中是否发挥出标示来源的作用.如果"通用名称+通用名称"组合之后的名词能够使得相关消费者区分出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而不是将其认为是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别",则可认定组合后的名词具备商标注册的显著性要求,可获得商标权的保护.
通用名称、商标注册、显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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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2(中国法律)
2020-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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