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6081.2020.01.020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无效程序中的产区覆盖范围争议 ——安徽国润茶业有限公司诉祁门县祁门红茶协会等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本案确立了以下裁判规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人没有主动全面说明标志产区范围争议的,应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条款判定其商标无效.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区范围争议、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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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2(中国法律)
本文系201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知识产权基本法制定中的权利保护规则研究》项目编号:SS18-A-02
2020-03-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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