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6081.2019.08.003
试论在中国专利侵权诉讼中引入无效抗辩的不可行和不可取
当前,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抗辩的主要理由,都需要作为裁判的法官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要求,而现在和可预见将来的中国法官培养途径决定了中国达到该要求的法官是非常稀缺的.另外,当事人出于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必然会同时提出专利权无效抗辩和专利权无效宣告申请,这样不仅不利于解决现在的专利侵权诉讼效率低、周期长等问题,还会带来无效抗辩和无效宣告结果不一致的问题.因此,在中国专利侵权诉讼中引入专利权无效抗辩是不可行的.同时,从节约资源、促进创新发展的角度,在中国专利侵权诉讼中引入专利权无效抗辩也是不可取的.
专利权无效抗辩、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法官、不可行、不可取、专利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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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2(中国法律)
2019-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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