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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6081.2019.07.019

专利产品网络许诺销售侵权的赔偿责任分析

引用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广泛应用,专利产品通过互联网的许诺销售已是常态.专利产品网络许诺销售具有方式多样化、受众广泛化精准化、时空限制弱化和低成本化的特点.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许诺销售并没有实际销售商品,行为人没有从许诺销售行为中获得直接利益,权利人也没有因之遭受直接损失,因此,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基于全部赔偿原则的要求,考虑确定间接损失具有可操作性,并顺应强化专利保护力度的趋势,网络许诺销售侵权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互联网、许诺销售、侵权责任、损害赔偿

16

G306(科学研究理论)

2019-07-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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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明与专利

1672-6081

11-5124/T

16

2019,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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