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6081.2019.06.015
刍议平面印刷品保护制度的突破——论《专利法》25条第一款(六)项的删除
《专利法》将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平面印刷品设计排除在外观设计保护之外,这主要是基于我国每年外观设计申请量居高、平均质量较低的政策考量,是为防止大量设计质量较低的瓶贴和平面包装袋类外观设计申请挤占司法资源而一刀切式的规定,也是避免外观设计商标化的措施.但是外观设计的形式审查制度存在着使"标识作用"条件落空的问题,长此以往也不利于有质量的平面印刷品的申请,造成我国外观设计保护的真空地带,同时也不符合《Trips协议》对我国保护工业产品设计的要求.无论是从我国参与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还是从国内相关司法实践来看,第三次《专利法》修改对平面印刷品申请的限制只能是临时调整措施,长远来看,这一条规定应当逐渐删除.
平面印刷品、标识作用、外观设计、权利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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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2(中国法律)
2019-07-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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