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和司法审判之间的竞合 ——福州海王福药公司与辽宁省知识产权局等专利行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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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6081.2019.05.020

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和司法审判之间的竞合 ——福州海王福药公司与辽宁省知识产权局等专利行政纠纷案

引用
专利权人或其利害关系人就同一专利侵权纠纷,已经向法院起诉的,则不得再请求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处理;但反之不然,即已经请求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处理的,如果附加要求证据保全、财产保全、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则仍可再向法院起诉.所谓"同一专利侵权纠纷",是指涉案专利和纠纷事实相同、主要请求和理由基本相同,并不要求当事人完全一致.

专利侵权、行政处理、司法审判、竞合

16

D923.42(中国法律)

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京津冀知识产权保护一体化研究"TJFX18-004;天津市科技发展战略研究计划项目"新时代科技创新重大成果知识产权优先保护机制研究"18ZLZXZF00180

2019-06-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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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明与专利

1672-6081

11-5124/T

16

2019,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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