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先用权抗辩的成立条件 ——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与深圳市蓝盾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分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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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6081.2019.01.023

专利先用权抗辩的成立条件 ——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与深圳市蓝盾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分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1

引用
成立先用权抗辩的起算日期是专利申请日.判断相关产品是否为相同产品时也包括等同的情形.以合法方式从专利权人处获知技术方案的,仍可以成立先用权抗辩.对于"原有范围"应宽松化解释,在符合市场生产规律的情况下,可以对原有产品类型进行适当地扩展.在第三人的技术来源合法且制造者的先用权成立的前提下,第三人使用或销售先使用者制造的专利产品的,可以主张先用权抗辩.

先用权抗辩、技术来源、原有范围、适格主体

16

G306(科学研究理论)

201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知识产权基本法制定中的权利保护规则研究》SS18-A-02

2019-03-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1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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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明与专利

1672-6081

11-5124/T

16

201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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