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6081.2019.01.016
善意取得制度在专利法中转用的合理性分析
我国善意取得制度明文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动产和不动产.专利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其善意取得的适用并无立法及司法上的定论.在分析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时,适用对象变成了专利,因而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判断也相应地产生了变化.专利的无形财产特征导致善意取得制度无法直接适用.尽管无法直接适用,我国司法实践、立法实践以及信赖保护原则均为善意取得制度的转用提供了合理性依据.
善意取得、无形财产、公信原则、利益平衡
16
D923.42(中国法律)
2019-03-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84-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