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意义上"制造"主体的认定 ——敖谦平与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 权纠纷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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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6081.2018.10.020

专利法意义上"制造"主体的认定 ——敖谦平与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 权纠纷再审案

引用
在现代工业化体系下,具体的制造行为可能存在众多独立的主体分工参与,到底认定其中哪一个主体作为专利法意义上的"制造者"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对此本案指出:应以技术方案制造产品的指示是由何者主体作出的来确定专利法意义上的"制造"主体.

制造行为、定牌加工、行为主体、被委托主体

15

D923.42(中国法律)

201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知识产权基本法制定中的权利保护规则研究》SS18-A-02

2018-1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1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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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明与专利

1672-6081

11-5124/T

15

2018,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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