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6081.2018.10.019
未进行事先约定时职务发明报酬数额的确定——深圳市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与潘锡平、深圳市生物谷 医药有限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案
当发明人和所在单位未事先约定职务发明报酬时,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单位应从"自己实施专利所获得的营业利润中"或从"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获得的许可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但由于当事人未举证成功导致无法确定涉案专利报酬的计算基数时,法院如何裁量职务发明报酬的给付金额.
未约定、职务发明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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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2(中国法律)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科技成果与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技术2017YFB0902900"项目课题"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育成与交易服务标准化研究2017YFB14011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8-1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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