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6081.2018.10.018
专利权利要求中的使用环境特征 ——株式会社岛野与宁波市日骋工贸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
专利保护范围是由权利要求界定的.在申请专利的时候,申请人应当将自己要求保护的发明点记载于权利要求书中,而在发生侵权纠纷的时候,法院也会依据权利要求界定专利保护的范围,进而认定被控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法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专利.在"岛野诉日聘"一案中,原告专利的技术特征主要有两个,自行车后支架的延伸部分,以及将换挡器安装于延伸部分之上.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为,被告虽然生产和销售了类似于换挡器的"后拨链器",但没有将"后拨链器"安装于自行车后支架上,因而没有侵犯原告的专利权.但最高人民法院则认为,被告生产和销售的"后拨链器",其唯一的用途就是安装在自行车后支架上,因而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认定某一零部件的唯一或者主要用途是侵权性使用,进而认定被告侵权,是本判决的突出亮点.
专利权利要求、权利要求解释、零部件、唯一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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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2(中国法律)
2018-1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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