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6081.2018.09.010
从案例分析浅谈对申请日后补交实验数据新规定的理解
笔者结合各时期《专利审查指南》对申请日后补交实验数据的规定和审查情况以及具体案例分析来浅谈对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5节的"补交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内涵的理解,以增强发明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对该补交实验数据的实务可操作性.
申请日后补交实验数据、创造性技术效果、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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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2(中国法律)
2018-10-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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