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6081.2018.08.016
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的举证责任分担 ——礼来公司诉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专利法》保护的方法,包括有关药品或者化学品的制造方法.如果他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以相同或者等同的方式使用了方法权利要求中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则会构成侵权.在"礼来公司诉华生公司"一案中,原告就一种"奥氮平"药品的制造方法享有专利,而被告则制造和销售了相同的"奥氮平"药品.按照《专利法》的要求,被告应当证明自己尽管制造和销售了相同的药品,但是使用了不同的方法,因而没有侵犯原告的方法专利.这叫作"举证责任倒置".根据案情,被告在制造"奥氮平"的过程中,使用了不同的化学还原物,以及不同的化学反应步骤.最高人民法院由此而认定,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方法专利.
方法专利、新产品制造方法、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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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2(中国法律)
2018-09-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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