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6081.2018.01.018
删除附图中与从属权利要求所对应特征是否超范围的探讨
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技术方案的修改是否符合上述原则,审查标准比较明确.然而,对于说明书附图的修改如何判断,审查员仍存在困惑和分歧.审查指南中并未提供允许的修改示例,而审查实践中缺少对此类情形的指导.针对上述问题,本文针对实用新型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常见修改方式的审查进行探讨.
附图、从属权利要求、删除、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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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8;G42
2018-02-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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