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6081.2018.01.007
不正当行为原则的发展历程与启示
不正当行为原则是专利保护与公众利益一对概念冲突的体现,其约束主体范围广泛,要求具主观、客观要件.1945年之前的法院不支持不正当行为抗辩,不愿意介入欺诈调查.Keystone案法院肯定了不洁之手原则在专利法领域的适用,Hazel-Atlas案中直接介入专利审查,Precision Instrument案确立了不正当行为原则.客观要件上,不正当行为原则经历早期无标准阶段、but-for公式、理性审查员标准、初步证据标准,晚近重新定位于but-for公式.主观意图上,不正当行为原则一度模糊不清,而后故意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两个标准产生并且并行.Therasense确立了双重欺诈故意标准,使得抗辩滥用得到有效控制.该原则有许多启示意义,首先,它点明了诚信在专利领域的特殊意义.其次,不应盲目全盘接受该原则,但公权力也应当适当介入.再次,司法有介入的必要性.最后,不正当行为原则的判例能够为我国提供专利欺诈审查的有益参考.
不正当行为、司法权、公共利益、专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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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82;D92
2018-02-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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