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6081.2017.11.023
浅析外观设计专利作为证据的使用——以一件最高法案件为例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对象是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十分不同.但是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常出示外观设计证据来无效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权,由于这类证据依赖视图公开的内容,使得专利权人一方难以接受,最终走向行政诉讼程序.本文以"直管"案为例,从各次的判决中的差异来探析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作为证据的异同和考虑.
外观设计专利、现有技术、直管、本领域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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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 ;TP3
2017-12-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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