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6081.2017.03.017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计算基数之初步法律研究
近年来,高新技术行业尤其是通信及互联网行业的标准必要专利之争成为焦点问题.其中许可费的计算问题尤为关键.我国司法实践中,尚未明确确立系统的计算方法.从目前来看,包括审理高通反垄断调查、华为与IDC之间标准必要专利诉讼在内的中国法院都倾向于以终端产品价格作为计算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的基数.本文梳理美国相关判例中与之相关的一套理论,介绍了分配原则、最小可销售单元原则及整体市场价值原则等,并通过Laser Dynamic v.Quanta Computer USA Inc.案、CSIRO v.Cisco Systems Inc.案两个判例详析了美国法院针对这一问题的态度.借此提出美国判例对我国同类案例的借鉴意义:以最小可销售单元价格作为计算基数为基础,以整机价格作为基数为例外,能够规避许可费堆叠及专利劫持等问题,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最小可销售单元、分配原则、公平、合理、无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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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 ;TM7
2017-04-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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