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6081.2016.04.024
公知常识性证据存在分歧时如何认定的思考
在实审过程中,尤其是创造性的审查过程中,常涉及公知常识的举证.本文主要讨论了其中一种较为复杂的情况,即在审查单位举证某一定义的公知常识证据之后,申请人随后提交了对于该定义的另一个公知常识证据,导致二者之间存在分歧.笔者对该情况的发生进行了具体的实例分析,并给出了建议的解决方式,同时引申讨论了该方法在其他程序中的适应性,以及对申请人撰写的建议.
公知常识、创造性、证据、举证
G64;G25
2016-05-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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