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6081.2016.04.016
论专利法中原子核变换方法客体的保护
我国现行《专利审查指南》中,原子核变换方法相关专利客体不予保护,这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5)项的规定不一致.除核聚变方法暂时处于科研阶段外,各国已在与核裂变方法相关的核电装备和放射性同位素生产中进行了长期的专利申请,我国核技术民用较晚但发展迅猛,尤其核电技术面临出口,其专利在国外缺少布局的问题突显.国内涉及核聚变与核裂变的原子核变换方法相关专利客体虽然仍不能获得保护,但发明点不涉及核反应过程的放射性同位素生产方法可以考虑给予授权,需要注意对权利要求采取合理的撰写方法.综上,立法者、执法者或相关行业从业者应理清原子核变换方法与可授权专利客体间的复杂关系.
原子核变换方法、专利保护客体、放射性同位素生产、权利要求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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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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