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小异——吸油烟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代理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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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6081.2015.04.016

大同小异——吸油烟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代理纪实

引用
案由何总是上海A油烟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的创始人.2009年11月9日,何总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下称“专利局”)提出名称为“油烟净化机(13)”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该外观专利(下称“涉案专利”)于2010年7月7日被授权.2012年7月因企业发展需要,何总将涉案专利权转让给了A公司.然而,自涉案专利授权之日起何总便发现A公司的竞争对手上海B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生产销售的某种型号吸油烟机(下称“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设计极其相似,显然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大同、吸油烟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油烟净化设备、油烟净化机、专利授权、专利申请、知识产权、外观专利、生产销售、上海、企业发展、保护范围、专利权、创始人、转让、种型、名称、竞争

TS9;TM9

2015-07-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8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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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明与专利

1672-6081

11-5124/T

2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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