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6081.2015.02.022
抵触申请作为专利侵权抗辩事由的思考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现有技术抗辩与现有设计抗辩制度,但由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对现有技术、现有设计与抵触申请的概念作了明确区分,因此,排除了抵触申请作为专利侵权抗辩事由.行政与司法的意见与实践对此亦有分歧.从现有技术抗辩和现有设计抗辩的独立价值出发,在专利侵权抗辩中,"现有技术、现有设计"并不应当严格限定为"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侵权诉讼法院对抵触申请作为专利侵权抗辩事由的审查并不会超越其职权范围.因此,应当允许抵触申请以参照适用现有技术抗辩、现有设计抗辩的方式作为专利侵权抗辩事由.
抵触申请、专利侵权抗辩、现有技术、现有设计
D92;D91
2016-0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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