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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6081.2013.1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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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共同经营者魏启学:诉讼中止常发生在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方面由于中国与日本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及诉讼程序的不同,导致双方企业在国外进行专利保护时存在一些障碍.为了使企业能够采取适当的手段使其专利能够获得恰当的保护,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的合伙人魏启学,面向日本企业做了关于在中国进行专利诉讼时需要注意的问题的演讲,以促进中日企业的交流合作.在中国对专利进行保护的手段,主要有诉讼及行政执法.魏启学首先对这两种处理方式的异同进行了对比分析,便于企业根据需要进行选择.之后,介绍了在中国进行诉讼时,关于举证责任、取证、质证、司法鉴定、诉讼管辖权、诉讼中止等方面需要注意的事项.比如:关于专利诉讼中止问题,魏启学指出一般集中在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方面,而发明专利方面要求诉讼中止的情况较少,其中,提出诉讼中止的时机至关重要.

知识产权、诉讼中止、专利诉讼、中日企业、中国、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保护、诉讼管辖权、行政执法、诉讼程序、司法鉴定、日本、举证责任、交流合作、管理体制、发明专利、对比分析

D9 ;D91

2013-11-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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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明与专利

1672-6081

11-5124/T

20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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