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角度谈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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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6081.2012.07.022

从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角度谈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37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保护范围、权利要求、审查、答复、发明专利申请、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部门

TP393.0(计算技术、计算机技术)

2012-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6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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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明与专利

1672-6081

11-5124/T

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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