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6081.2012.03.018
专利法第33条与第26条第4款的立法本意与执行尺度
如何理解和执行专利法第33条有关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的规定,已成一个热点。已有文章从申请人有实质性修改申请文件的权利和先申请制(或先发明制原理)的角度,论证了要求修改不超范围和要求修改后的内容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二者本质上是相同的;或者从先申请制的角度论证应当允许修改时进行与概括或者提炼权利要求相同的概括或者提炼。
专利法、专利申请文件、立法、权利要求、实用新型、说明书、修改、申请人
D923.42(中国法律)
2012-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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