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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6081.2012.03.017

试论专利复审程序的法律救济性质

引用
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这一规定是专利审查程序中复审程序的法源基础,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对复审程序也作了相应的细化规定。但专利复审程序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要设立专利复审程序,业内对此问题的研究还显缺失,导致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要么语焉不详,要么前后说法不一。本文从现实案例出发,对专利复审程序作出较为细致的分析。本文认为,专利复审程序的法律性质应符合其设立的初衷,即专利复审程序的法律性质属于法律救济,目的是规范审查程序正常进行,纠正审查程序中可能出现的错误,由此为申请人提供救济的机会。

复审程序法律性质法律救济明显实质性缺陷

D913(法学各部门)

2012-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7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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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6081

11-5124/T

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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