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6081.2011.10.030
从“避孕组合物”药品专利看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证据的使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5329号复审决定和第15984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分别涉及名称为“避孕组合物”的母案(94194888.9)和分案(200410059029.3)申请。两份决定针对相同的事实,即屈螺酮的含量由0.1~0.3mg修改为1~3mg,作出截然相反的结论。也就是说,第5329号复审决定认为上述修改不超范围,而第15984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认为上述修改超范围,并宣告该专利无效。是什么造成了这样的差别呢?笔者将在下文中作出分析。
组合物、复审、专利、避孕、国家知识产权局、证据、程序、药品
TQ633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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