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内容公开不充分之案例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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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6081.2011.01.023

发明内容公开不充分之案例剖析

引用
@@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即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的记载,就能够实现请求保护的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发明内容公开不充分,其区别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由于撰写原因造成的说明书形式缺陷,属于实质性缺陷.宙查指南中给出了若干关于公开判断发明内容公开不充分的例子,但是这些例子相对简单可以直接判断出发明内容上的缺失,当前随着我国专利代理人水平的提高,基本上已经没有类似上述审查指南中的明显缺陷出现.而笔者发现,在实际审查中,往往会存在另外一些其他情况的公开不充分,下面笔者结合案例加以说明,并对专利代理过程中如何避免出现上述情况作出建议.

发明、内容、技术人员、说明书、专利法、缺陷、专利代理人、实用新型、实施细则、审查、技术效果、技术问题、技术方案、代理过程、实质性、形式、缺失、请求、保护、案例

D92;TP3

2012-03-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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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明与专利

1672-6081

11-5124/T

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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