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6081.2007.10.019
功能性限定特征的解释之争
@@ 案情简介
无效宣告请求人A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B公司的某项发明专利无效,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所提供的对比文件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所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要求,以及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等.
功能性、特征、无效宣告、权利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法、请求、专利无效、实施细则、公司、新颖性、创造性、文件、发明、案情
DF5;G2
2010-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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