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意的合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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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6081.2006.10.026

创意的合同保护

引用
@@ 创意产业作为产业升级的必然选择,其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因为创意的实质是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是具有一定价值的信息,具有诸如无形性、不易控制性、易逝性等特点.保护信息最好的办法显然是将其作为权利人的私产--授予权利人知识产权.但是,过多的信息被排他独占,会导致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观念被某些人所垄断,从而阻碍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的发展.为了协调权利人,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法律只将很有限的思想观念赋予了财产权(知识产权)的保护,并设立了严格的适用条件.这导致很多场合下,知识产权对创意的保护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如此前引起世人广泛关注的"女子十二乐坊"创意之争,虽然原告与被告策划书的主要内容相同--用时尚的外表把中国民乐推向世界,但由于二者在文字表达、篇章、结构方面的不一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就著作权提起诉讼请求.

创意产业、合同、知识产权、权利人、思想观念、保护信息、中级人民法院、女子十二乐坊、原告与被告、主要内容、智力成果、文字表达、文学艺术、诉讼请求、适用条件、社会进步、利益关系、科学技术、产业升级、必然选择

D92;D9

2010-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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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6081

11-5124/T

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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