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6081.2006.01.019
证据-案件胜败的生命线
@@ 案件简介请求人A公司于2003年年中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针对我委托人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因不具有新颖性而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其理由与证据是:①其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前就已生产、销售与我委托人的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案产品),其提供的证据为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证明、图纸的复印件;②专利权人所在公司(以下简称专利权人B公司)产品目录的产品图片复印件,其上所标注的”与×××公司产品等同”证明×××公司也早已生产、销售本专利产品;③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于本专利申请日前从德国进口的某型号样机中就有与本专利产品结构完全相同的产品,表明本专利技术早已在国内公开使用,并将样机中产品的照片及该样机的报关单作了公证.
证据、案件、专利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人、专利复审委员会、增值税专用发票、样机、委托人、申请日、复印件、专利授权、专利技术、证明、销售、无效宣告、生产、涉案产品、请求、公司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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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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