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溪县和山东省莘县对肺结核患者实施交通补助措施探索及效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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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巫溪县和山东省莘县对肺结核患者实施交通补助措施探索及效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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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探索对肺结核患者实施发放交通补助的必要性和发放标准及方式,为中国制定肺结核患者交通补助相关政策提供参考.方法 采用现场试验研究方法:对取2008年4月1日至12月28日巫溪县和莘县结核病防治所门诊425例新发涂阳肺结核患者实施交通补助,两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发放标准和发放方式;选择2007年同时期患者410例作为对照组;通过比较干预组和对照组的2、5、6个月末查痰率和按时取药率来评价交通补助措施效果.分别采用EpiData 3.0软件和SPSS 11.5软件录入和分析数据.对研究对象的社会人口学特征的分析采用统计描述方法,对干预组和对照组的治疗依从情况的比较分析采用卡方检验.结果 巫溪县、莘县于预组患者从居住地到结核病防治机构(简称“结防机构”)往返一次所需交通费平均分别为(30.6±20.0)元、(22.2±10.1)元.55.5%(231/416)的患者自述不能承担肺结核治疗复查所需的交通费用.巫溪县、莘县平均向每名患者发放交通补助分别为(86.8±46.6)元、(59.2±23.3)元.两县干预组按时取药率[(巫溪县x2=413.172,P<0.05),(莘县x2=88.615,P<0.05)]和2个月末查痰率[(巫溪县x2=67.523,P<0.05),(莘县x2=5.776,P<0.05)],莘县5个月末查痰率(x2=5.136,P<0.05)、6个月末查痰率(莘县x2=14.479,P<0.05)也高于对照组;绝大部分现场工作人员认为实施交通补助帮助患者解决了实际困难,有利于激励患者提高其治疗依从性.结论 实施交通补助有助于患者提高治疗依从性,应根据患者住址与结防机构距离制定交通补助标准,并在启动疗程和完成疗程后分两次发放较为合理.

结核、肺、政府补助、评价研究

34

F32;F2

第一轮全球基金结核病项目07-031

2014-0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642-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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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防痨杂志

1000-6621

11-2761/R

34

2012,3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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