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化分歧及其化解
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当前主要存在是否设立权利和如何设立权利的重大分歧.无论是试图通过扩大隐私权保护个人信息,还是通过权益保护个人信息,抑或是主张基于场景实行行为主义规制,都难以全面应对信息风险社会的严峻现实.《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个人信息作为权益保护,但却均为个人设立了一些具体权利.为了制约数字时代如影相随的"数据权力",提高基于场景的行为主义规制的正当性与实效性,实现个人信息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平衡,有必要设立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性权利.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控制权、个人信息自决权均存在难以克服的弊端,应以新兴积极权利和公私主体义务的视角设立个人信息受保护权.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同时内含"权利保护请求权"和"本权请求权",包括消极防御和积极受益两个面向,为公私主体设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双重义务.
个人信息、隐私权、个人信息受保护权、积极权利、数字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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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F832.4;G203
2023-0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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