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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环境治理中纵向环境监管体制的改革及实现——以京津冀区域为样本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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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管理机构改革和省级以下环保垂直改革实施后,在应对跨区域环境问题时,我国环境监管体制仍存在中央和地方管理职责划分不清、跨地区环保合作模式缺乏权威性、环保垂直改革不彻底等问题.为提高跨区域环境治理的有效性,我国应进一步深化纵向环境管理体制机制,优化中央与地方的环境行政权力划分与职责配置,并通过跨区域环境行政机构的设置,理顺跨区域环境治理的横纵向权力关系,实现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整体目标.

跨区域环境管理、央地关系、跨地区环保行政机构、京津冀

X321(环境规划与环境管理)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研究”项目17SFB3042的研究成果

2018-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5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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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4088

35-1198/C

20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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