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税制下地方政府土地财政问题研究
分税制改革对中央与地方间财权与事权范围进行了重新界定,但由于我国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较为滞后,财政转移支付均等化功能尚弱,分税制的位移效应导致地方政府的预算外收入愈来愈依靠土地财政,借助扩张性或违法性土地征收方式,以解决其财政资金不足问题.地方政府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机会主义倾向,导致了土地政策执行中的越位与缺位现象,“低进高出”的炒作土地方式是地方政府权力寻租产生的温床.通过土地批租获取高额土地出让金、发展房地产增加税收、通过土地抵押获取融资债务,是土地财政的三大主要途径.土地财政造成财政收入的不稳定及不可持续,易造成投资与消费失调,加大政府融资风险,侵蚀农民权益,危及社会稳定.缓解土地财政之弊端,需增加财政转移支付,完善分税制财权与事权不对称分配机制,强化地方政府的监管者身份,合理矫正地方政府短期土地出让行为.
分税制、土地财政、财政转移支付、土地征收
F810.7(财政、国家财政)
本文为教育部2013年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攻关项目“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理论探索与制度设计”项目编号:13JZD007、中国法学会2013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农村土地股权制改革:现实表达与法律应对”项目编号:CLS2013D130和2012年度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我国土地银行法律制度构建研究”项目编号:12SFB2040的研究成果.
2015-04-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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